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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甘0524执89号

裁判日期: 2016-10-15

公开日期: 2016-12-01

案件名称

武山县林海涂料厂与XX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武山县林海涂料厂,XX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武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甘0524执89号申请执行人:武山县林海涂料厂,住所地:甘肃省武山县。法定代表人:寇桂林,该厂厂长。被执行人:XX,男,汉族,农民,1980年10月18日出生,住甘肃省武山县。本院在执行申请人武山县林海涂料厂与被执行人XX买卖合同纠纷执行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XX无银行存款,无房产,无工商登记,无车辆,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XX自动履行2万元后,双方达成和解协议,2016年年底偿还5万元,剩余部分欠款2017年还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杜维山审判员  李文庆审判员  胡保军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臧 逍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