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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甘1202执144号

裁判日期: 2016-10-15

公开日期: 2016-11-03

案件名称

杜林申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陇南市武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陇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杜林,龙旭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甘肃省陇南市武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甘1202执144号申请人:杜林。被申请人:龙旭东。申请人杜林诉龙旭东健康权纠纷一案,武都区人民法院以(2015)武民初字第811号民事判决书判处:由被告龙旭东赔偿原告杜林医疗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鉴定费共计4545元,案件受理费100元由被告龙旭东负担。申请人杜林于2016年3月15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本案受理后多次寻找被申请人龙旭东,都无法找到,申请人提供的电话也无法接通,在执行过程中,发现被申请人龙旭东在中国银行兰州市金昌路支行有存款信息,2016年9月28日,我院将被申请人龙旭东在兰州市金昌路支行的存款4695元依法划拨到武都区法院执行专户,10月12日,申请人杜林领取了执行款,本案执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百零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将(2015)武民初字第811号民事判决书已执行完毕,本案执行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执行员  胡永平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董重重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