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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607执702号

裁判日期: 2016-10-15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襄阳市襄州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与李维荣行政处罚决定书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襄阳市襄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襄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襄阳市襄州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李维荣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襄阳市襄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0607执702号申请执行人襄阳市襄州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法定代表人沈顺治,局长。被执行人李维荣,男,1951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住襄阳市襄州区。关于申请执行人襄阳市襄州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与被执行人李维荣行政处罚决定书一案,襄阳市襄州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作出的襄卫医罚(2014)9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生效后,因被执行人李维荣未按行政处罚决定书确定的内容自动履行给付襄阳市襄州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8000元罚款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中,因被执行人经济困难,无给付能力,本院未查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执行标的额为8000元及利息。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思军审判员  樊其勇审判员  张襄江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郝鹏展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