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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津0116民初28339号

裁判日期: 2016-10-15

公开日期: 2017-05-07

案件名称

杨志旭与刘守信、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志旭,刘守信,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滨海新区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116民初28339号原告:杨志旭,男,1975年5月19日出生,回族,住天津市滨海新区,。被告:刘守信,男,1983年8月2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鹿邑县,。被告: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和平区贵州路4号龙通大厦1601-1618,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01589763333T。负责人:吴玉江,总经理。被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滨海新区支公司,住所地天津开发区第三大街8号豪威大厦1门802室,组织机构代码76129524-5。负责人:XX,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健,天津君恒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杨志旭与被告刘守信、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滨海新区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29日立案。原告杨志旭于2016年1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志旭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志旭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杨志旭负担(已交纳)。代理审判员  杨羚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陈荔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