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赣0421民初319号
裁判日期: 2016-10-15
公开日期: 2016-12-14
案件名称
九江县凯旋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张清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案件裁定书
法院
九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九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九江县凯旋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张清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九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赣0421民初319号原告:九江县凯旋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蔡少平。委托诉讼代理人:饶卫东,系该公司经理。被告:张清,女,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九江县凯旋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张清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九江县凯旋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以被告在起诉期间已履行并支付了所欠物业服务费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当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九江县凯旋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九江县凯旋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承担。审判长 殷励博审判员 廖晓文审判员 胡 菲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刘校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