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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823执字第1394号

裁判日期: 2016-10-15

公开日期: 2016-12-21

案件名称

陈明世申请执行范贵其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乌拉特前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明世,范贵其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乌拉特前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823执字第1394号申请执行人陈明世,男,41岁,汉族,现住内蒙古自治区乌拉特前旗。被执行人范贵其,男,46岁,汉族,现住内蒙古自治区乌拉特前旗。陈明世申请执行范贵其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内0823民初124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陈明世据此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范贵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16年9月2日依法立案执行,由于被执行人未及时履行执行依据确定的义务。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范贵其的存款11500元及利息。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苗旺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王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