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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1971民初17344号

裁判日期: 2016-10-15

公开日期: 2017-08-15

案件名称

谢灵英与卢致胜、东莞市胜光汽车维修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灵英,卢致胜,东莞市胜光汽车维修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粤1971民初17344号原告谢灵英,女,1978年2月28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南康市,委托代理人白朝荣,广东赋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卢致胜,男,1978年7月10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赣州市大余县,被告东莞市胜光汽车维修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莞市东城街道同沙工业区同沙科技大道东科路8号,注册号914419006964685836。法定代表人:卢致胜。原告谢灵英诉被告卢致胜、东莞市胜光汽车维修有限公司(下称“胜光汽修”)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20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吴抒航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并于2016年9月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白朝荣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卢致胜、胜光汽修经本院传票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判。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谢灵英诉称,原告向胜光汽修供应汽车零配件,2016年4月19日,原告与胜光汽修法定代表人、股东卢致胜达成还款协议,确认被告欠款14605元。虽然双方达成分期付款协议,但由于被告未按时履行,原告的合同目的不能实现,故诉请解除合同,并还款付息。虽然交易发生在原告与胜光汽修之间,但卢致胜自愿与原告达成还款协议,其依法应当承担连带责任。原告为维护其合法权益,特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一、解除原告与被告卢致胜签订的还款协议书;二、两被告连带偿还原告货款14605元及利息(从2016年4月30日起按月利率5%计付至全部款项付清为止,暂算至2016年6月30日为1460.5元);三、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被告卢致胜、胜光汽修无答辩,亦未向本院提交任何证据及提出质证意见。经审理查明,2015年4月至7月间,被告卢致胜多次向原告购买汽车配件。2016年4月19日,双方就偿还货款达成协议,确认:卢致胜欠原告货款14605元。卢致胜应分期每月偿还2000元给原告,直至清偿全部货款为止。若拖延付款,每日加收5%的滞纳金。因卢致胜未支付上述货款,原告遂诉至法院,请求判如所请。另,被告胜光汽修为自然人独资有限责任公司,卢致胜为其投资者及法定代表人。以上事实,有协议书、工商查询资料和本院的庭审笔录为证。本院认为,被告卢致胜、胜光汽修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应视为其放弃质证和抗辩的权利。原告主张被告卢致胜拖欠其货款14605元的事实有协议书为证,内容清晰,在被告放弃抗辩和无提供相反证据予以反驳的情况下,本院确认原告主张的事实,卢致胜应当履行还款义务。被告卢致胜在与原告达成分期付款协议后,并未依约履行,现原告要求解除协议并要求被告一次性清偿剩余货款及支付滞纳金,应予以支持。另,滞纳金应统计计算逾期付款部分,即以2000元为本金按照月利率5%的标准,分段计算如下:1、从2016年4月30日起计算至付清之日止;2、从2016年5月30日起计算至付清之日止;3、从2016年6月30日起计算至付清之日止;4、从2016年7月30日起计算至付清之日止;5、从2016年8月30日起计算至付清之日止;6、从2016年9月30日起计算至付清之日止。原告诉求滞纳金超过上述范围的,本院不予支持。另,案涉买卖合同及欠款发生在原告与卢致胜之间,原告要求胜光汽修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于法无据,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解除原告与被告卢致胜签订的还款协议书;二、限被告卢致胜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谢灵英支付货款14605元;三、限被告卢致胜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谢灵英支付滞纳金,滞纳金以2000元为本金,按照月利率5%的标准,分段计算如下:1、从2016年4月30日起计算至付清之日止;2、从2016年5月30日起计算至付清之日止;3、从2016年6月30日起计算至付清之日止;4、从2016年7月30日起计算至付清之日止;5、从2016年8月30日起计算至付清之日止;6、从2016年9月30日起计算至付清之日止;四、驳回原告谢灵英其他的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上述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101元,由被告卢致胜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审判员  吴抒航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王斯斯黄应华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一百零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第一百五十九条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数额支付价款。对价款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二项的规定。第一百六十七条分期付款的买受人未支付到期价款的金额达到全部价款的五分之一的,出卖人可以要求买受人支付全部价款或者解除合同。出卖人解除合同的,可以向买受人要求支付该标的物的使用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