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8刑更1100号
裁判日期: 2016-10-15
公开日期: 2016-10-20
案件名称
叶万元犯抢劫罪一案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广元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广元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叶万元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广元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8刑更1100号罪犯叶万元,男,生于1981年11月26日,汉族,四川省成都市人,初中文化。现在四川省广元监狱二监区服刑。四川省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12月17日作出(2008)德刑一初字第4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叶万元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罚金5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四川省广元市中级人民法院分别于2011年4月22日以(2011)广减字第1100号刑事裁定、2013年5月23日以(2013)广刑执字第678号刑事裁定、2015年2月9日以(2015)广刑执字第99号刑事裁定将罪犯叶万元的刑罚共减去有期徒刑四年四个月的刑罚执行。执行机关四川省广元监狱于2016年9月26日以该犯在减刑后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核,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四川省广元监狱减刑建议书认为:罪犯叶万元在减刑后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积极劳动,参加“三课”学习,已全额缴纳罚金。2014年度获监狱改造积极分子,2014年12月至2016年6月共计获得标准分134.26分。经审理查明,罪犯叶万元在减刑后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的具体事实和证据与执行机关减刑建议书认定的一致,本院予以确认。认定上述事实:考核奖罚罪犯日记载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计分考核统计表证实。本院认为:四川省广元监狱提请罪犯叶万元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具备了法定的确有悔改的表现,对罪犯叶万元减刑的建议合法,应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叶万元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的刑罚执行。减刑后刑期至二○一七年一月二十三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明义审 判 员 尹红虹人民陪审员 张贤德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姚岚升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