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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326民初1516号

裁判日期: 2016-10-15

公开日期: 2016-11-01

案件名称

陆某与郭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汝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汝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陆某,郭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汝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326民初1516号原告:陆某,女,汉族,1988年1月23日生。被告:郭某,男,汉族,1985年3月20日生。本院在审理原告陆某诉被告郭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陆某于2016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陆某自愿撤回对被告郭某的起诉,理由正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陆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50元,原告陆某自愿负担。审判员  吴文波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孙红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