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326民初1516号
裁判日期: 2016-10-15
公开日期: 2016-11-01
案件名称
陆某与郭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汝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汝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陆某,郭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汝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326民初1516号原告:陆某,女,汉族,1988年1月23日生。被告:郭某,男,汉族,1985年3月20日生。本院在审理原告陆某诉被告郭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陆某于2016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陆某自愿撤回对被告郭某的起诉,理由正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陆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50元,原告陆某自愿负担。审判员 吴文波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孙红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