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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8刑更1072号

裁判日期: 2016-10-15

公开日期: 2016-10-20

案件名称

陈善军犯抢劫罪一案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广元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广元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陈善军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广元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8刑更1072号罪犯陈善军,男,生于1984年2月5日,汉族,贵州省大方县人,初中文化。现在四川省广元监狱二监区服刑。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于2010年5月13日作出了(2010)深龙法刑初字第124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陈善军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二个月,并处罚金14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分别于2013年6月11日以(2013)惠中法刑执字第1022号刑事裁定、2015年4月8日以(2015)惠中法刑执字第466号刑事裁定将罪犯陈善军的刑罚共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的刑罚执行。执行机关四川省广元监狱于2016年9月26日以该犯在减刑后的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核,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四川省广元监狱减刑建议书认为:罪犯陈善军在减刑后的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积极劳动,参加“三课”学习,已全额缴纳罚金。2015年1月至2016年6月获得标准分111.78分。经审理查明,罪犯陈善军在减刑后的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的具体事实和证据与执行机关减刑建议书认定的一致,本院予以确认。认定上述事实:有考核奖罚罪犯日记载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计分考核统计表等证实。本院认为:四川省广元监狱提请罪犯陈善军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具备了法定的确有悔改的表现,对罪犯陈善军减刑的建议合法,应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陈善军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的刑罚执行。减刑后刑期至二○二○年三月十一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明义审 判 员  尹红虹人民陪审员  张贤德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姚岚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