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0430执2171号
裁判日期: 2016-10-15
公开日期: 2016-12-17
案件名称
袁小影与张海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敖汉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袁小影,张海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
全文
敖汉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430执2171号申请执行人:袁小影,女,住敖汉旗。被执行人:张海峰,男,住敖汉旗。本院在执行袁小影与张海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袁小影依据(2016)内0430民初4180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张海峰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敖汉旗支行账户****************内的全部存款予以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朱咏君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鲍蕴华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