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105执6607号
裁判日期: 2016-10-15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张显诉张辉广、周国良、郑州海洋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显,张辉广,周国良,郑州海洋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105执6607号申请执行人张显,男。被执行人张辉广,男。被执行人周国良,男。被执行人郑州海洋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周国良。张显诉张辉广、周国良、郑州海洋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16)豫0105民初204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判决确认:一、被告张辉广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张显借款本金15万元及利息。二、被告周国良、郑州海洋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张辉广、周国良、郑州海洋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张显于2016年7月20日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张辉广、周国良、郑州海洋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53462元予以冻结、扣划、提取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千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李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