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323执302号
裁判日期: 2016-10-15
公开日期: 2016-11-23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伊通满族自治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孙鹏伟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伊通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伊通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伊通满族自治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孙鹏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伊通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0323执302号申请执行人伊通满族自治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被执行人孙鹏伟,男,1973年3月7日生,满族,现住伊通满族自治县。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借款合同纠纷执行一案,伊通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7月23日作出的(2015)伊民二初字第1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却未按判决履行法律义务。经查,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申请执行人伊通满族自治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孙鹏伟借款合同纠纷执行一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陈 磊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徐丹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