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0183执913号
裁判日期: 2016-10-15
公开日期: 2017-01-04
案件名称
XX与李妍合同纠纷执行终结本次裁定书
法院
尚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尚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XX,李妍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尚志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183执913号申请执行人XX,女,汉族,现住尚志市尚志镇。被执行人李妍,女,汉族,现住尚志市尚志镇。本院在执行XX与李妍合同纠纷一案中,现双方当事人自行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李妍用其自有的坐落于尚志市世纪华苑7号楼1单元9楼东105平方米的房屋抵偿对申请人XX所负债务。由申请执行人偿还银行贷款24万元,及利息3万元,申请人书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尚志市人民法院(2016)黑0183民初3131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韩诗龙审判员 于 杨审判员 刘世飞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司宪武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