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黔0522民初1512号
裁判日期: 2016-10-15
公开日期: 2017-03-02
案件名称
原告孙某某诉被告李某某同居关系析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黔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黔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某某,李某某
案由
同居关系析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黔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黔0522民初1512号原告孙某某,男。被告李某某,女。本院在审理原告孙某某诉被告李某某同居关系析产纠纷一案中,原告因诉讼准备不足,于2016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孙某某在案件审理期间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作出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退回原告孙某某。审 判 长 张光辉审 判 员 何玉琴人民陪审员 陈万新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陈真建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