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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黔0522民初1512号

裁判日期: 2016-10-15

公开日期: 2017-03-02

案件名称

原告孙某某诉被告李某某同居关系析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黔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黔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某某,李某某

案由

同居关系析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黔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黔0522民初1512号原告孙某某,男。被告李某某,女。本院在审理原告孙某某诉被告李某某同居关系析产纠纷一案中,原告因诉讼准备不足,于2016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孙某某在案件审理期间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作出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退回原告孙某某。审 判 长  张光辉审 判 员  何玉琴人民陪审员  陈万新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陈真建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