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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106执2160号

裁判日期: 2016-10-15

公开日期: 2018-07-2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招商银行南京分行与被执行人南京宏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段XX、汪筠青、董仁宝金融借款合同纠纷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董仁宝,汪筠青,南京宏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段XX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106执2160号申请执行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住所地在南京市鼓楼区湖南路185号。负责人胡忠权,行长。委托代理人杨歌,江苏法德永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董仁宝,男,汉族,1958年8月1日生。被执行人汪筠青,女,汉族,1956年12月2日生。被执行人南京宏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地在南京市六合区凤凰城经济园马集镇芦顿村山塘组。被执行人段XX,女,汉族,1962年12月27日生。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与董仁宝、汪筠青、南京宏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段XX金融借款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20日作出(2015)鼓商初字第242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裁判:董仁宝、汪筠青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借款本金847263.37元、利息31353.74元、罚息18655.72元,并继续支付自2016年4月7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利息、罚息及复利;南京宏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段XX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6月28日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财产进行了调查,经查,被执行人董成安���下登记有房产四套、无车辆、无存款,汪筠青名下登记房产一套、无车辆、存款不足清偿债务,董仁宝、汪筠青名下登记共有房产一套,段XX名下登记房产五套、无车辆、无存款,南京宏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登记房产10套、登记车辆两辆、无存款,上述被执行人房产、车辆已被其他法院或本院其他案件查封。因被执行人董成安将本案所涉房产御道街56号正阳大厦XXX室出租给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申请执行人和被执行人经协商同意以房屋租金偿还本案债务,本院已于2016年7月12日向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送达了协助执行通知书。本院已向申请执行人告知执行情况,申请执行人未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提出异议,明确表示同意本院终结本案执行程序。上述事实,有各协助单位提供的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申请执行人和被执行人达成一致意见,扣取本案所涉房产租金偿还案款,本院已将租金冻结,因暂未清偿债务,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使用的解释》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鼓商初字第242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扣取被执行人所有房产租金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张同德执行员  齐 海执行员  刘亦峰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程建强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