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821民初5232号
裁判日期: 2016-10-15
公开日期: 2016-11-30
案件名称
工行与郭海荣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神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神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神木县锦界支行,郭海荣,白慧霞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821民初5232号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神木县锦界支行,住所地:锦界工业园区政通路电力局大楼左侧。负责人温向华,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蒋明,系该行经理。被告郭海荣,男,1979年08月13日出生,汉族,陕西省神木县人,现住神木县神木镇南梁村*组*号。被告白慧霞,女,1982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陕西省神木县人,现住神木县神木镇南梁村*组*号。本院立案受理了原告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神木县锦界支行诉被告郭海荣、白慧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张昕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本院认为,案件事实较为复杂,争议较大,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判员 张 昕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贺小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