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521执恢1065号
裁判日期: 2016-10-15
公开日期: 2016-11-07
案件名称
山东阳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庙王支行与邵传红、袁雪云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阳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东阳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庙王支行,邵传红,袁雪云,赵秀超,刘崇帅,王新宇,苏巧华,王银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阳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521执恢1065号申请执行人:山东阳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庙王支行。住所地:阳谷县。负责人:刘军英,行长。被执行人:邵传红,男,阳谷县××××村村民。被执行人:袁雪云,女,职业、,系被执行人邵传红之妻。被执行人:赵秀超,男。被执行人:刘崇帅,男。被执行人:王新宇,男。被执行人:苏巧华,女,阳谷县××××村村民。被执行人:王银英,女,阳谷县××××村村民。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阳谷县人民法院(2014)阳某字第173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邵传红、袁雪云、赵秀超、刘崇帅、王新宇、苏巧华、王银英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刘崇帅银行存款21697.36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张学山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赵淑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