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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110民初14220号

裁判日期: 2016-10-15

公开日期: 2016-10-21

案件名称

杭州西湖之声传媒有限公司与杭州宝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广告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杭州西湖之声传媒有限公司,杭州宝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广告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110民初14220号原告:杭州西湖之声传媒有限公司,住上城区之江路888号1315室。法定代表人:田国明。被告:杭州宝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杭州市余杭区良渚街道石榴派花苑1幢1-1室。法定代表人:蒋传良。原告杭州西湖之声传媒有限公司诉被告杭州宝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广告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杭州西湖之声传媒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且未缴纳诉讼费。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条、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孟 斌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周鹏菲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