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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522民初3403号

裁判日期: 2016-10-15

公开日期: 2016-12-15

案件名称

牛六与王付林、吝爱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安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牛六,王付林,吝爱云,王跃,蔺永祥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安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豫0522民初3403号原告牛六,男,1955年9月15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周亚男,河南骏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付林,男,1967年10月8日出生,汉族。被告吝爱云,女,1969年9月21日出生,汉族。被告王跃,男,1990年9月7日出生,汉族。被告蔺永祥,又名蔺玉良,男,1974年1月27日出生,汉族。原告牛六与被告王付林、吝爱云、王跃、蔺永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牛六及其委托代理人周亚男、被告王付林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吝爱云、王跃、蔺永祥经本院合法传唤,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牛六诉称,经被告蔺永祥介绍,2014年2月20日,原告牛六借给被告王付林、吝爱云、王跃现金14万元。被告王付林、吝爱云、王跃书写了借条,双方约定月息2.5分,担保人蔺玉良。当天三被告还写了还款协议,保证如到期未还,王付林愿将王家窑住房作抵押,归牛六所有。2014年8月16日,原告牛六再次借给被告王付林现金10000元,双方口头约定月息2.5分。被告王付林、吝爱云、王跃按约定支付上述借款利息至2016年1月20日,后经多次催要未偿还本金及利息。请求判令被告王付林、吝爱云、王跃偿还原告借款15万元及利息;判令被告蔺永祥对三被告借款14万元及利息承担连带责任;本案诉讼费用由四被告承担。被告王付林辩称,向原告借款后,利息已按约定给付至2014年9月份。2015年1月又偿还原告本息共6万元。后因经营状况变化而未能还本付息。被告吝爱云未到庭,未答辩。被告王跃未到庭,未答辩。被告蔺永祥未到庭,未答辩。经审理查明,2014年2月20日,经被告蔺永祥介绍,被告王付林、吝爱云、王跃向原告牛六借款14万元。被告王付林、吝爱云、王跃向原告牛六出具借据一份,双方约定月息2.5分,担保人为蔺永祥。2014年8月16日,被告王付林再次向原告牛六借款1万元,并向原告出具借据一份,双方口头约定借款利率为月息2.5分。被告王付林依约每月给付原告牛六借款利息至2014年9月份。2015年1月,被告王付林偿还原告牛六借款本息共6万元。后未偿还本息。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借据两份、借款协议书一份及原、被告当庭了陈述予以证实。所有证据均经当庭质证、认证,可以作为认定本案事实的依据。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王付林、吝爱云、王跃向原告牛六借款的事实清楚,本院予以认定。至于借款金额,三被告于2014年2月20日向原告牛六借款14万元,利息支付至该年9月份,2015年1月份又还款6万元。被告王付林辩解应先扣除四个月利息14000元,另46000元应属归还本金的理由成立。故应在14万元本金中扣除46000元,下欠94000元本金及利息,被告王付林、吝爱云、王跃应予偿还,借款利息应按月息2分计算。被告蔺永祥作为保证人,应对上述借款及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王付林所借原告牛六10000元及利息,应由被告王付林负责偿还,利息应按月息2分计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王付林、吝爱云、王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牛六借款94000元及利息(利息从2015年1月20日起按月息2分计算至本判决限定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二、被告王付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牛六借款10000元及利息(利息从2015年1月20日起按月息2分计算至本判决限定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三、被告蔺永祥对上述第一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驳回原告牛六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300元,减半收取1650元,由原告牛六负担506元,由被告王付林、吝爱云、王跃负担1144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期满不上诉或上诉二审裁判后判决生效,双方当事人必须自觉履行,否则,本院将依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予以执行,当事人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的规定,在法定期限内申请执行,逾期不申请,本院将视为放弃权利。审判员  李付林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李丹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