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981民初1450号
裁判日期: 2016-10-15
公开日期: 2016-11-25
案件名称
泊头市庆泰建筑器材租赁站与重庆聚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晏道生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泊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泊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泊头市庆泰建筑器材租赁站,重庆聚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晏道生,梁剑松,王存润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泊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981民初1450号原告泊头市庆泰建筑器材租赁站。被告重庆聚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被告:晏道生,男,汉族,1956年6月10日生,汉族,住重庆市。被告:梁剑松,男,汉族,1970年10月5日生,住四川省广元市剑阁县。被告:王存润,男,1955年4月13日生,住住四川省广元市剑阁县。本院在审理上列原被告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重庆聚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重庆聚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的起诉。审判员 刘清成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王春发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