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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981民初1450号

裁判日期: 2016-10-15

公开日期: 2016-11-25

案件名称

泊头市庆泰建筑器材租赁站与重庆聚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晏道生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泊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泊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泊头市庆泰建筑器材租赁站,重庆聚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晏道生,梁剑松,王存润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泊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981民初1450号原告泊头市庆泰建筑器材租赁站。被告重庆聚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被告:晏道生,男,汉族,1956年6月10日生,汉族,住重庆市。被告:梁剑松,男,汉族,1970年10月5日生,住四川省广元市剑阁县。被告:王存润,男,1955年4月13日生,住住四川省广元市剑阁县。本院在审理上列原被告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重庆聚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重庆聚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的起诉。审判员  刘清成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王春发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