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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827执1324号

裁判日期: 2016-10-15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申请人边江松与被执行人张永平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宽城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边江松,张永平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河北省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827执1324号申请人边江松,男,1984年3月3日生人,满族,农民,住宽城县峪耳崖镇。被执行人张永平,男,1964年9月5日生人,满族,农民,住宽城满族自治县峪耳崖镇。申请人边江松与被执行人张永平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5月5日作出的(2016)冀0827民初163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履行全部义务,本案应予结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冀0827民初1632号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已履行,予以结案。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柳秀山审判员  张 宁审判员  李志勇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王大林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