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甘1202执223号
裁判日期: 2016-10-15
公开日期: 2016-11-03
案件名称
张朝申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陇南市武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陇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朝,王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陇南市武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甘1202执223号申请人:张朝。被申请人:王鹏。申请人与被申请人追偿权纠纷一案,申请人向本院申请执行(2015)武民初字第980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受理后,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王鹏保证在2017年1月23日之前将执行款全款履行完毕,且申请人张朝也同意被执行人王鹏的还款计划,按规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五十七条及中央政法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集中清理执行积案结案标准的相关规定裁定如下裁定如下:一、将张朝申请执行(2015)武民初字第980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二、如被执行人王鹏不安保证书约定逾期履行,申请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执行时效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孙彦青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焦小建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