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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110民初14109号

裁判日期: 2016-10-15

公开日期: 2016-10-21

案件名称

深圳市超利维实业有限公司与杭州艾斯博电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深圳市超利维实业有限公司,杭州艾斯博电装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110民初14109号原告:深圳市超利维实业有限公司,住深圳市南山区桃源街道留仙大道1268号众冠红花岭工业区北区4栋3楼西、4楼西、5楼。法定代表人:蒋怀广。被告:杭州艾斯博电装有限公司,住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丰岭路31号。法定代表人:顾业锋。原告深圳市超利维实业有限公司诉被告杭州艾斯博电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深圳市超利维实业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且表示不再缴纳诉讼费。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条、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孟 斌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周鹏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