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行终728号
裁判日期: 2016-10-15
公开日期: 2017-06-16
案件名称
王兴俊二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兴俊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鲁行终728号上诉人(原审起诉人):王兴俊,女,1947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莱芜市莱城区。上诉人王兴俊因起诉莱芜市人民政府一案,不服山东省莱芜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鲁12行初3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王兴俊上诉称,在王兴俊与莱芜长途客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莱城区法院将“关于莱芜汽车总站迁建的决定”这一行政批复文件作为法律性质的证据采纳,判决原告王兴俊解除租赁合同是典型的用莱芜市人民政府的行政权力代替法律权力,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律法规规定,莱芜市人民政府必须承担侵犯王兴俊合法权益的民事责任。莱芜中院以《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一条之规定枉法裁定不予立案是枉法裁定。请���依法撤销山东省莱芜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鲁12行初3号行政裁定。本院认为,上诉人王兴俊要求莱芜市人民政府承担侵犯其合法权益的法律责任,赔偿其经济损失并追究莱城区法院、莱芜长途客运公司的法律责任的一审诉讼请求没有事实根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原审法院裁定对王兴俊的起诉不予立案并无不当。对上诉人的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邓鲁峰代理审判员 苑荣玉代理审判员 李晓云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李执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