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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111执1189号

裁判日期: 2016-10-15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洪传勇与孙增福、李群群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111执1189号申请人洪传勇与被执行人孙增福、李群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2月11日作出的(2015)杭富场商初字第811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洪传勇于2016年2月1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3月1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共计人民币500000元及利息,另应向本院交纳案件受理费4400元,执行费74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孙增福、李群群现下落不明。本院到两被执行人居住地张贴执行公告及传票,同时对两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查询,两被执行人名下有位于富春街道迎宾北路58-2号7层、富春街道江滨西大道96号春江花园花园楼6-2号两处房产,被执行人李群群名下有位于富春街道孙权路116号605室房产,另案均已查封,因有抵押处置价值不大;被执行人孙增福名下有车牌为浙A×××××小车,被执行人李群群名下有车牌为浙A×××××小车,我院均已查封,因下落不明暂无法处置。本院于2016年10月10日��申请人作了执行情况回告。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暂无有价值可供执行财产,本次执行程序应当终结。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2016)浙0111执1189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若发现被执行人财产线索的,可以拨打“63327110”执行专线进行举报,并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陈健椿审 判 员  李中林代理审判员  吴江龙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凌 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