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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403民初4366号

裁判日期: 2016-10-15

公开日期: 2017-02-07

案件名称

商丘市丰源铝电有限责任公司破产管理人与商丘市丰源纸业科技有限公司、商丘市七彩包装有限公司对外追收债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商丘市丰源铝电有限责任公司破产管理人,商丘市丰源纸业科技有限公司,商丘市七彩包装有限公司

案由

对外追收债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403民初4366号原告:商丘市丰源铝电有限责任公司破产管理人。住所地:河南省商丘市。负责人:翟金钟,破产管理人负责人。委托代理人:马小斌,河南旷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商丘市丰源纸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商丘市。法定代表人:姬生连,职务:董事长。被告:商丘市七彩包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商丘市。法定代表人:张成义,职务: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商丘市丰源铝电有限责任公司破产管理人与被告商丘市丰源纸业科技有限公司、商丘市七彩包装有限公司对外追收债权纠纷一案中,因该案案情复杂,不宜使用简易程序审理,现转为普通程序进行审理。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由原使用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审判员 许 辉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邵悦恒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