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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726民初3247号

裁判日期: 2016-10-15

公开日期: 2016-11-03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泌阳县支行与张运立、史林奇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泌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泌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泌阳县支行,张运立,史林奇,李华刚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泌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726民初3247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泌阳县支行。负责人:王俊涛,任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关英,该行职工。被告:张运立,男,汉族,1970年4月12日出生,农民。被告:史林奇,男,汉族,1986年3月24日出生,农民。被告李华刚,男,汉族,1976年10月14日出生,农民。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泌阳县支行与被告张运立、史林奇、李华刚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1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泌阳县支行于2016年10月15日向本院递交了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泌阳县支行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泌阳县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泌阳县支行负担。审判员  姜丽君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李 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