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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532民初1188号

裁判日期: 2016-10-15

公开日期: 2017-02-17

案件名称

徐涛与任耀阳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涛,任耀阳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平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532民初1188号原告徐涛,男,1981年7月23日出生,汉族,农民,中专文化,住平乡县。被告任耀阳,男,1985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住平乡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徐涛与被告任耀阳排除妨碍纠纷一案中,原告徐涛于2016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徐涛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涛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徐涛负担。审判员  于慧峰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史玉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