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532民初1188号
裁判日期: 2016-10-15
公开日期: 2017-02-17
案件名称
徐涛与任耀阳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涛,任耀阳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平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532民初1188号原告徐涛,男,1981年7月23日出生,汉族,农民,中专文化,住平乡县。被告任耀阳,男,1985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住平乡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徐涛与被告任耀阳排除妨碍纠纷一案中,原告徐涛于2016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徐涛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涛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徐涛负担。审判员 于慧峰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史玉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