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103执3348号
裁判日期: 2016-10-15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刘燕涛与马岳堋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燕涛,马岳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103执3348号申请人刘燕涛,男,汉族,1979年6月21日出生。被执行人马岳堋,男,汉族,1983年9月8日出生。关于申请执行人刘燕涛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马岳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豫0103民初8472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马岳堋的银行存款9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忠锋审判员 陆 丹审判员 赵 旭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吴金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