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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1023执295号

裁判日期: 2016-10-15

公开日期: 2016-11-15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王蕾与被执行人贺德生、刘红霞、贺慧玲因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商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蕾,贺德生,刘红霞,贺慧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商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1023执295号申请执行人王蕾,女,汉族,住商南县。被执行人贺德生,男,汉族,住商南县。被执行人刘红霞,女,汉族,住址同上,系贺德生之妻。被执行人贺慧玲,女,汉族,住商南县,系贺德生之妹申请执行人王蕾与被执行人贺德生、刘红霞、贺慧玲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3)商民初字第0102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判决书判决由被执行人贺德生、刘红霞、贺慧玲向王蕾偿还借款100000元及利息,被执行人未在规定期限自觉履行,权利人王蕾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102300元(其中含案件受理费2300元)及利息。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贺德生、贺慧玲已向王蕾偿还借款及利息66700元,下欠款项(借款本金100000元,利息51950元,案件受理费2300元)154250元,被执行人贺慧玲与申请人王蕾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由贺慧玲于2016年12月30日前向王蕾偿还借款50000元,于2017你12月30日前一次性向王蕾偿还借款104250元及利息。执行费1400元由被执行人贺慧玲承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商南县人民法院(2013)商民初字第01025号民事判决书执行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林生审判员  曹振勇审判员  何显空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汪 扬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