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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521执恢1046号

裁判日期: 2016-10-15

公开日期: 2018-07-21

案件名称

山东阳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乐镇支行与戴海滨、蒋庆忠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阳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东阳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乐镇支行,戴海滨,蒋庆忠,王纪东,杨桂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阳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521执恢1046号申请执行人:山东阳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乐镇支行。住所地:阳谷县。负责人:陈栋,行长。被执行人:戴海滨,男,阳谷县××镇蒋庄村村民。。被执行人:蒋庆忠,男,阳谷县××镇蒋庄村村民。被执行人:王纪东,男,阳谷县××镇蒋庄村村民。被执行人:杨桂芹,女,阳谷县××镇蒋庄村村民。申请执行人山东阳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乐镇支行与被执行人戴海滨、蒋庆忠、王纪东、杨桂芹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阳谷县人民法院(2014)阳某字第161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戴海滨、蒋庆忠、王纪东、杨桂芹银行存款5023.16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张学山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赵淑慧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