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白洮平民初字第264号
裁判日期: 2016-10-15
公开日期: 2016-11-24
案件名称
董某等与孙某某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白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某,王某某,孙某某
案由
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白洮平民初字第264号原告:董某,现住洮南市.原告:王某某.被告:孙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董某某、王某某诉被告孙某某继承纠纷一案中,原告董某某、王某某于2016年8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董某、王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自行承担。审 判 长 霍志坚审 判 员 李 瑞人民陪审员 胡 畔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辛 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