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州执字第00709号
裁判日期: 2016-10-15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朱玉华与闫志新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玉华,闫志新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州执字第00709号申请执行人朱玉华,男,1959年7月16日出生,汉族,阜阳市人,退休职工,住安徽省阜阳市颍泉区中市办事处颍上北路。被执行人闫志新,男,1964年6月1日出生,汉族,阜阳市人,住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九龙镇姚庄村大韦庄。朱玉华申请执行闫志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我院于2012年3月13日作出(2012)州民一初字第00723号民事裁定书,依法查封了担保人曹臻所有的位于阜阳市颍州区西湖北路万和花园小区7#楼606号房屋一套。因该案已进入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曹臻所有的位于阜阳市颍州区西湖北路万和花园小区7#楼606号房屋一套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杨占伟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曹培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