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津02执恢283号
裁判日期: 2016-10-15
公开日期: 2016-12-16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中国铁路物资天津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唐山市清泉钢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河北永顺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唐山市征楠焦化有限公司、赤峰市玉权铸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铁路物资天津有限公司,唐山市清泉钢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河北永顺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唐山市征楠焦化有限公司,赤峰市玉权铸造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津02执恢283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铁路物资天津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东区津塘路21号。负责人王晓维,总经理。被执行人唐山市清泉钢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唐山市丰南区钱营镇闫庄村。法定代表人李秀军,总经理。被执行人河北永顺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唐山市古冶区吕家坨村。法定代表人屠永海,总经理。被执行人唐山市征楠焦化有限公司,住所地唐山市开平区越河乡后于家店村东。法定代表人刘亚楠,总经理。被执行人赤峰市玉权铸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宁城县大明镇五官村。法定代表人冯玉权,总经理。申请执行人中国铁路物资天津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唐山市清泉钢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河北永顺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唐山市征楠焦化有限公司、赤峰市玉权铸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3月7日作出(2013)二中民二初字第26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以上被执行人均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还款义务,申请执行人中国铁路物资天津有限公司于2014年3月2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36085835元及相关利息。本案在执行中,查询了各被执行人名下房产、车辆、银行账户及工商信息,已执行被执行人河北永顺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唐山市征楠焦化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共计4380339.85元。该款项已全部发还申请执行人。因无财产可供继续执行,故本案应终结执行,待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时,再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六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3)二中民二初字第261号案件的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马家树代理审判员 张 庆代理审判员 付平平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吕守一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