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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191民特1013号

裁判日期: 2016-10-15

公开日期: 2016-12-04

案件名称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与李中奇、武延钦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李中奇,武延钦,胡淑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九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191民特1013号申请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金水路299号。负责人赵春玲,行长。委托代理人王玲玲,河南昌浩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委托代理人崔玲玉,河南昌浩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被申请人李中奇,男,1987年3月3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商城县。被申请人武延钦,男,1962年2月2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新郑市。被申请人胡淑霞,女,1963年11月16日出生,回族,住河南省新郑市。本院在审理申请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与被申请人李中奇、武延钦、胡淑霞实现担保物权纠纷一案中,依照申请人提供的信息,本院无法向被申请人送达应诉材料。本院认为,此案不宜适用特别程序进行审理,应予驳回。申请人可通过普通程序另行主张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九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申请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的申请。审判员 崔 敏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付若楠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