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8刑更1178号
裁判日期: 2016-10-15
公开日期: 2016-10-20
案件名称
关于周小东贩卖毒品一案减刑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广元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广元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周小东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广元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8刑更1178号罪犯周小东,男,生于1982年8月5日,汉族,四川省中江县人,初中文化。现在四川省广元监狱五监区服刑。四川省中江县人民法院于2011年10月31日作出(2011)中江刑初字第11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周小东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罚金5000元;对扣押在案的毒品依法予以没收;对赃款10500元予以没收,上缴财政。宣判后同案不服,提出上诉。四川省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3月23日以(2012)德刑二终字第8号刑事裁定,准许上诉人张斌撤回上诉。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四川省广元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2月9日以(2015)广刑执字第278号刑事裁定,将罪犯周小东的刑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的刑罚执行。执行机关四川省广元监狱于2016年9月26日以该犯在减刑后的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核,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四川省广元监狱减刑建议书认为:罪犯周小东在减刑后的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积极劳动,参加“三课”学习。2014年12月至2016年6月获得标准分132.86分。罚金5000元已履行完毕。经审理查明,罪犯周小东在减刑后的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的具体事实和证据与执行机关减刑建议书认定的一致,本院予以确认。认定上述事实:有考核奖罚罪犯日记载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计分考核统计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四川省广元监狱提请罪犯周小东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具备了法定的确有悔改的表现,对罪犯周小东减刑的建议合法,应于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周小东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的刑罚执行。减刑后刑期至二0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汪小琰审 判 员 江 英人民陪审员 张贤德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范 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