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181民初3500号
裁判日期: 2016-10-15
公开日期: 2017-03-20
案件名称
天长市秦栏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汪永明、高玉珍等企业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长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天长市秦栏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汪永明,高玉珍,滕学仁,吴爱莲,安徽长泰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企业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安徽省天长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181民初3500号申请人:天长市秦栏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天长市永福东路南侧恒地永福家园金桂苑1#广场101-1、101-2,注册号341100000068569。法定代表人:张敏,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成林,江苏朗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桂留,江苏朗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汪永明,男,1967年2月17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私营业主,住安徽省天长市。被申请人:高玉珍,女,1969年4月24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公司股东,住址同上。被申请人:滕学仁,男,1961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大学文化,私营业主,住安徽省天长市。被申请人:吴爱莲,女,1964年5月2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公司职工,住址同上。被申请人:安徽长泰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天长市新河南路长泰紫薇苑小区C栋,注册号341181000015065。法定代表人:滕学仁,该公司董事长。申请人天长市秦栏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秦栏小贷)与被申请人汪永明、高玉珍、滕学仁、吴爱莲、安徽长泰置业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秦栏小贷于2016年10月12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100万元或等价财产予以冻结或查封,并提供了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秦栏小贷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汪永明、高玉珍、滕学仁、吴爱莲、安徽长泰置业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00万元(冻结期限一年)或查封其等价财产(查封期限三年)。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天长市秦栏小额股份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解明星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郑 蕾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第一百零二条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第一百零三条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财产已被查封、冻结的,不得重复查封、冻结。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