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0623执360号
裁判日期: 2016-10-15
公开日期: 2016-12-14
案件名称
XX东诉袁彩玲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鄂托克前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XX东,袁彩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鄂托克前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623执360号申请人:XX东,男,汉族,67岁。被执行人:袁彩玲,女,汉族,55岁。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书内容,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动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规定的期限内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袁彩玲(账户6228483070546XXXXXX)内的存款19600元扣划至鄂托克前旗人民法院账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伊拉图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石皓文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