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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521执恢1049号

裁判日期: 2016-10-15

公开日期: 2017-02-24

案件名称

山东阳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乐镇支行与高玉静、杨绍东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阳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东阳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乐镇支行,高玉静,杨绍东,杨绍振,杨先鲁,左振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阳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521执恢1049号申请执行人:山东阳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乐镇支行。住所地:阳谷县安乐镇镇政府驻地。负责人:陈栋,行长。被执行人:高玉静,女,1981年12月5日出生,汉族,阳谷县安乐镇左洼村居民,住。被执行人:杨绍东,男,1970年2月23日出生,汉族,阳谷县安乐镇左洼村居民,住。被执行人:杨绍振,男,1974年2月7日出生,汉族,阳谷县安乐镇左洼村居民,住。被执行人:杨先鲁,男,1978年9月17日出生,汉族,阳谷县安乐镇左洼村居民,住。被执行人:左振峰,男,1977年11月1日出生,汉族,阳谷县安乐镇左洼村居民,住。申请执行人山东阳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乐镇支行与被执行人高玉静、杨绍东、杨绍振、杨先鲁、左振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阳谷县人民法院(2016)鲁1521民初279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高玉静、杨绍东、杨绍东之妻束成云(370822196709186125)、杨绍振、杨先鲁、左振峰银行存款12500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张学山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赵淑慧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