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杭下执民字第2191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6-10-15
公开日期: 2016-10-21
案件名称
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玉泉支行与邬国梁、姜丽琴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玉泉支行,邬国梁,姜丽琴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
全文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杭下执民字第2191号之二申请执行人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玉泉支行,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组织机构代码:668047829。法定代表人鲍仕松。被执行人邬国梁,男,1968年2月29日出生,住杭州市上城区。被执行人姜丽琴,女,1971年5月4日出生,住杭州市上城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杭下商初字第01201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或未全部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规定,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邬国梁、姜丽琴所有的余杭区星桥街道广厦天都城天泉苑30幢1单元501室的房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 行 员 宋鸿云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五日代书记员 杨 塑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