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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103执2405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1-13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张双喜与被执行人马静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双喜,马静,朱世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103执2405号申请执行人张双喜,男,1962年6月1日出生,汉族,陕西跑夫电子科技有限公司销售经理,住陕西省澄城县城关镇西七路矿务局家属院。被执行人马静,女,1978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商南县海天实业发展有限公司金丝峡大酒店总经理,住陕西省商南县雅都花园11栋1601号。被执行人朱世奎,男,1978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陕西省午子绿茶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商南县海天实业发展有限公司金丝峡大酒店董事长,住陕西省商南县雅都花园11栋1601号。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双喜与被执行人马静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法轮后冻结、查封了被执行人朱世奎名下的公司股权、被执行人马静名下的房产。经查,被执行人暂无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秦 勇审判员 侯剑莉审判员 胡跃岗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师雪萍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