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182民初2842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2-23
案件名称
申建斌与朱广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荥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荥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申建斌,朱广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荥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182民初2842号原告:申建斌,男,汉族,1989年5月22日生,住荥阳市。被告:朱广锐,男,汉族,成年,住荥阳市原告申建斌诉被告朱广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本案原告不能提供被告的明确地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申建斌的起诉。原告申建斌预交的案件受理费550元,待本裁定生效后予以退还。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闫国宏审判员 孙先兴审判员 刘 峰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张于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