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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1002执2365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7-03-22

案件名称

温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分行、陈金国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温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分行,陈金国,金荷英,郑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四条

全文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1002执2365号申请执行人温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分行,住所地浙江省台州市经济开发区中心大道183号德智和大厦裙楼1-2层及北幢16-17层,组织机构代码:9133100009683632XC。法定代表人金一民。被执行人陈金国,男,1963年1月2日出生,住浙江省临海市。被执行人金荷英,女,1965年6月22日出生,住浙江省临海市。被执行人郑军,男,1982年8月20日出生,住浙江省临海市。申请执行人温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分行与被执行人陈金国、金荷英、郑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8日作出的(2015)台椒商初字第388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温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分行于2016年7月1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陈金国、金荷英、郑军支付借款本金20000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4422元、公告费500元、执行申请费3030元,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多次查询了被执行人陈金国、金荷英、郑军的银行存款、房产、车辆等信息,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于2016年7月13日通知申请执行人温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分行在一个月内提供被执行人陈金国、金荷英、郑军的财产线索,但申请执行人至今未提供。本院认为,被执行人陈金国、金荷英、郑军目前无可供执行财产,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随时申请本院继续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浙1002执2365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蔡 奇代理审判员  项旭锋代理审判员  何正波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代理书记员  尹仁波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