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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804民初1119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2016)鄂0804民初1119号张良泉与荆门市民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荆门市掇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荆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良泉,荆门市民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湖北省荆门市掇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804民初1119号申请人:张良泉。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建生(特别授权)。被申请人:荆门市民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文左庭。张良泉与荆门市民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张良泉于2016年10月10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法院查封被申请人荆门市民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有位于荆门市掇刀区培公大道南侧民心苑房产,由被申请人承担保全费。申请人提供了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张良泉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荆门市民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荆门市掇刀区培公大道南侧民心苑小区号房产;二、对申请人张良泉提供的担保财产:位于掇刀虎牙关东侧封盖工程、所有权人为张良泉的房屋予以查封。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张良泉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杜克斌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黎 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