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赣0803执40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1-30
案件名称
尹名贞与周亨东、阙贵龙、龚小罗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吉安市青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尹名贞,周亨东,阙贵龙,龚小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江西省吉安市青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0803执405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尹名贞,男。被执行人周亨东,男。被执行人阙贵龙,男。被执行人龚小罗,男。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尹名贞与被执行人周亨东、阙贵龙、龚小罗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于2016年8月26日向其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三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周亨东、阙贵龙、龚小罗有银行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周亨东的银行存款258725.00元整及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赖 明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利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