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延执字第02187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1-01
案件名称
唐志林等其他民事一案
法院
延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庆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唐志林,宋永利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北京市延庆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延执字第02187号申请执行人唐志林,男,1975年5月10日出生。被执行人宋永利,男,1965年9月5日出生。申请执行人唐志林与被执行人宋永利买卖纠纷一案,我院于2015年6月1日作出(2015)延民(商)初字第0008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书确定宋永利给付唐志林货款二万九千五百七十二元。因被执行人宋永利未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唐志林于2015年10月1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依法受理。本案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宋永利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认为,因被执行人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2015)延民(商)初字第00082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如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被执行人仍有义务继续履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鲁志文审判员 唐晓春审判员 彭建民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陈国栋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