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526执251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2-05
案件名称
朱海林与王修江无因管理纠纷、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潢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潢川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海林,王修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潢川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1526执251号申请执行人朱海林,男,1961年1月19日生,汉族,住潢川县。被执行人王修江,男,1985年10月21日生,汉族,潢川县。本院在执行朱海林申请执行王修江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经本院四查被执行人王修江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也无法明确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6)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潢川县人民法院(2016)豫1526民初38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万 筱审 判 员 李魏巍代审判员 潘 虹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 记 员 胡超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