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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526执251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2-05

案件名称

朱海林与王修江无因管理纠纷、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潢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潢川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海林,王修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潢川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1526执251号申请执行人朱海林,男,1961年1月19日生,汉族,住潢川县。被执行人王修江,男,1985年10月21日生,汉族,潢川县。本院在执行朱海林申请执行王修江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经本院四查被执行人王修江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也无法明确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6)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潢川县人民法院(2016)豫1526民初38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万 筱审 判 员  李魏巍代审判员  潘 虹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 记 员  胡超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