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281执3198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0-28
案件名称
李延升与王萌萌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胶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胶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萌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281执3198号申请执行:李延升,男,汉族,住胶州市。被执行人:王萌萌,男,汉族,住胶州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延升与被执行人王萌萌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王萌萌已经履行完相关法律义务,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胶州市人民法院(2015)胶商初字第1599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杨瑞国审判员 秦 涛审判员 张兆全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蔡仙伦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