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豫1325民初1800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7-07-21
案件名称
内乡县中小企业担保有限公司与南阳天然矿业有限公司、河南省豫西冶金材料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内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内乡县中小企业担保有限公司,南阳天然矿业有限公司,河南省豫西冶金材料有限公司,王丹,周代省,内乡县昌胜冶金材料有限公司,茆有法,马国强,陈香丽,马浩,蔡金华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内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豫1325民初1800号原告内乡县中小企业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内乡县财政局院内。法定代表人李国义,男,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赵亮、范江平,河南大法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南阳天然矿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内乡县板场乡文龙村。法定代表人茆有法,男,该公司负责人。被告河南省豫西冶金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内乡县赵店乡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周立波,男,该公司负责人。被告王丹,女,汉族,生于1992年10月13日,住西峡县。被告周代省,男,汉族,生于1966年3月4日,住内乡县。委托代理人王俊晓,男,河南子午律师事务所律师,系以上三被告委托代理人。被告内乡县昌胜冶金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内乡县马山口镇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马国强,男,该公司负责人。委托代理人王新成,系该公司法律顾问。被告茆有法,男,汉族,生于1950年10月6日,住浙江省长兴县。被告马国强,男,汉族,生于1954年7月15日,住内乡县。被告陈香丽,女,汉族,生于1980年5月4日,住内乡县。被告马浩,男,汉族,生于1978年8月16日,住内乡县。系以上二被告委托代理人。被告蔡金华,女,汉族,生于1970年7月14日,住内乡县。本院于2016年8月23日受理了原告内乡县中小企业担保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担保公司)与被告南阳天然矿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然矿业)、河南省豫西冶金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豫西公司)、王丹、周代省、内乡县昌胜冶金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昌胜公司)、茆有法、马国强、陈香丽、马浩、蔡金华为追偿权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王充飞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本院认为,案件事实较为复杂、当事人争议较大,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判长 王充飞审判员 王 浩陪审员 马云锋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张 航 微信公众号“”